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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破產后法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發布時間:2023-1-30 9:52:08     點擊率:97

    公司倒閉法人要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倒閉應當對于公司財產進行清算,若是達到破產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根據破產法第二條,破產條件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根據破產法第128條,規定企業法人有:

    (一) 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 放棄債權的;

    (六)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七)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八) 對個別債務進行清償的。

    以上八種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法人要依法承擔責任;只要法人代表沒有上述行為,不需要對破產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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