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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冊名稱要求

    發布時間:2023-5-6 9:47:04     點擊率:18

    注冊企業名稱的要求

    第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第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

    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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